(2015)西民初字第128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原告杨广生与被告胡顺海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广生,胡顺海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1281号原告杨广生,男,1955年2月3日出生,汉族。被告胡顺海,男,1954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广生与被告胡顺海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胡顺海豫QDX9**号三轮摩托车。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胡顺海豫QDX9**号三轮摩托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宗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莹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