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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元执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雷红英申请执行云南恒兴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元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元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红英,云南恒兴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元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元执保字第3号申请执行人雷红英,女,生于1966年7月4日,汉族,住元谋县元马镇龙川街102号3幢601室。身份证号码:532328196607040021。被执行人云南恒兴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大理州祥云县下庄街320国道旁。本院在执行雷红英申请执行云南恒兴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2015)元民二初字第132—1号民事裁定书、(2015)元民二初字第132—2号民事裁定书一案中,我院已将(2015)元民二初字第132—1号民事裁定书、(2015)元民二初字第132—2号民事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及相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元民二初字第132—1号民事裁定书、(2015)元民二初字第132—2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事项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大荣审判员  杨映华审判员  赵和武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光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