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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筠连执字第16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邓申华与筠连县桥沟煤业有限公司仲裁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筠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筠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申华,筠连县桥沟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筠连执字第169号申请执行人邓申华,男,1963年2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筠连县。被执行人筠连县桥沟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筠连县武德乡关津村。法定代表人赖大军,负责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筠连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筠劳人仲案(2014)255号仲裁裁决书,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立案受理了申请执行人邓申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筠连县桥沟煤业有限公司仲裁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29007元。由于被执行人筠连县桥沟煤业有限公司处于政策调整关停期间,查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邓申华也未向本院提交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对筠连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筠劳人仲案(2014)255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方友田审 判 员  周晓兵代理审判员  付泽勋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昌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