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苍执非字第28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02-18
案件名称
苍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章国省、蔡秋姿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苍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章国省,蔡秋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苍执非字第282号申请执行人苍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法定代表人:上官光子。被执行人章国省。被执行人蔡秋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温苍行审字第600号行政裁定书,于2015年05月28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苍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章国省、蔡秋姿计划生育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06月02日向被执行人章国省、蔡秋姿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通知书送达当日履行下列义务:一、缴纳执行款52872.00元;二、负担案件执行费693.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章国省、蔡秋姿的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章国省、蔡秋姿在相关金融机构无存款或仅有小额存款记录,也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本院于2015年5月28日依法对被执行人蔡秋姿予以司法拘留十五日,期限届满仍未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蔡秋姿已被本院司法拘留十五日,期限届满仍未履行,被执行人章国省、蔡秋姿也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章国省、蔡秋姿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报告、财产查询回执、司法拘留呈批表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申请合法有效,应予许可。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章国省、蔡秋姿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苍执非字第28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新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