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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开法水民初字第9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05

案件名称

郭溢棠与开平市爱玛仕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溢棠,开平市爱玛仕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C}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江开法水民初字第98号原告郭溢棠。被告开平市爱玛仕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原告郭溢棠诉被告开平市爱玛仕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审判,并于2015年5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溢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开平市爱玛仕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郭溢棠诉称,原告于2013年12月份在被告处任职保安员,但与单位没有签定书面合同,双方口头约定月工资为1500元,其它加班费另计。但2014年12月原告被辞工,现被告欠原告2014年11月、12月工资共2900元。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支付原告2014年11月份、12月份工资共29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开平市爱玛仕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经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答辩意见。一、原告郭溢棠在诉讼中提供以下证据:1、郭溢棠身份证原件一个,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原件一份,证明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3、《欠条》原件一份,证明被告欠原告工资的事实;4、开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原件、仲裁申请书复印件、送达回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原告曾因被告欠其工资的事实向劳动部门提出仲裁的情况。二、被告开平市爱玛仕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在诉讼中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被告开平市爱玛仕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没有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质证的权利。经审查,原告提交的证据均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依法可予以采纳,作为认定本案案件事实的依据。经审理查明:原告郭溢棠于1953年10月16日出生,至2013年10月16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被告开平市爱玛仕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于2006年10月26日成立,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水暖器材、金属制品、压铸制品、塑料制品。原告郭溢棠于2013年9月进入被告开平市爱玛仕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工作,担任保安一职,双方口头约定工资为1500元/月,没有签订书面合同。2014年12月21日,原告郭溢棠辞职离开被告开平市爱玛仕五金制品有限公司。2014年12月22日,被告开平市爱玛仕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向原告郭溢棠出具欠条注明:“关于爱玛仕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欠门卫郭溢棠2900元工资,我们公司于本月底结清所有工资”,并加盖公章。原告郭溢棠在欠条注明:“本人同意”,并签名确认。后被告开平市爱玛仕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没有依照欠条约定时间支付原告工资。原告郭溢棠于2015年2月3日向开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开平市爱玛仕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支付其2014年11月、12月工资合计2900元。开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原告郭溢棠处于工作期间已超法定退休年龄为由不予受理。后上述款项经原告追讨无果,而遂成诉讼。本院认为:本案为劳务合同纠纷。原告郭溢棠于2013年9月至2014年12月期间在被告开平市爱玛仕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工作,被告开平市爱玛仕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向其支付劳动报酬,双方构成事实用工。由于原告于2013年10月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根据《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江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第三条第二款“用人单位新招用已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无论是否已经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的,双方形成的用工关系均按劳务关系处理。”的规定,原、被告双方形成劳务合同关系,依法应受保护。原告郭溢棠依约在被告处工作,被告开平市爱玛仕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理应依约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本案中,被告开平市爱玛仕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拖欠原告郭溢棠2014年11月份、12月份工资合计2900元,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原告请求被告开平市爱玛仕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支付其2014年11月份、12月份工资合计2900元理据充足,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开平市爱玛仕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依法应作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开平市爱玛仕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支付劳动报酬2900元给原告郭溢棠。如果被告开平市爱玛仕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开平市爱玛仕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承担。原告已缴纳50元。如不服本判决,原、被告双方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黄炳炎人民审判员  戴国平人民陪审员  戚晓芬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淑贤黄柳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