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邑民初字第33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黄良与谢秀华、李治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邑民初字第330号原告黄良,女,1967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邑县,公民身份号码。委托代理人李健(特别授权),四川大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治忠,男,1968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邑县,公民身份号码。被告谢秀华,女,1972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邑县,公民身份号码。二被告的委托代理人付洪祥(特别授权),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黄良与被告李治忠、谢秀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良于2015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良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治忠、谢秀华的起诉,属原告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良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93元,由原告黄良负担。代理审判员 聂季红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彭 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