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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西商初字第85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海利尔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凯源祥化工有限公司与上海盛农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安徽省徽商集团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利尔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凯源祥化工有限公司,上海盛农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安徽省徽商集团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 � 裁 定 书(2014)西商初字第858号原告海利尔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葛尧伦,系该公司董事长。原告青岛凯源祥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显桥,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上海盛农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安徽省徽商集团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海利尔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凯源祥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盛农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安徽省徽商集团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不能送达,原告亦不公告送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海利尔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凯源祥化工有限公司对被告上海盛农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安徽省徽商集团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退还原告。速递费12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云林人民陪审员 程  元  娥人民陪审员 倪  海  燕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赵  少  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