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曲民初字第76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王某与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葛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曲民初字第768号原告王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张树光,曲阳县恒州曙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葛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刘英豪,河北昂然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某诉被告葛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惠民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及委托代理人张树光、被告委托代理人刘英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葛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诉称,我与被告均系再婚。经人介绍××××年××月××日在双方未经相互了解的情况下与被告草率登记结婚。带我与前夫所生男孩葛兴旺与被告一起生活。婚后发现双方脾气、性格不同,经常为生活琐事争吵、生气。被告对我及我的孩子不管不问,实施家庭暴力,导致我母子生活困难,使我精神万般痛苦。我极力忍耐克制,求被告悔改,但无济于事,导致感情彻底破裂,请求离婚;我的男孩葛兴旺由我抚养;婚后投资建五间北房、三间配房院落一处(合款20万元)依法分割。被告葛某辩称,我和原告经人介绍相识登记结婚。由于二人均系再婚,婚前均比较慎重,原告诉状所讲的了解不够、草率结婚不是事实。婚后共同生活也很和谐,原告的儿子葛兴旺一直由我母亲照料,从来没有对原告和她的孩子进行过打骂。我出国、打工所挣得钱也全部交给原告管理和使用。从未实施过家庭暴力,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请求法庭做双方和好工作;婚后没有建设任何房产,原告诉状所提的房产不存在。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均系再婚。经人介绍于××××年××月××日依法登记结婚。原告带其与前夫所生儿子葛兴旺与被告与其前妻所生的两个女儿葛伟莲、葛梦倩一起生活。婚后因生活琐事有吵架生气现象。原告称夫妻感情破裂,未提交证据证实。被告不同意离婚,并有希望和好的诚意。原告称婚后有共同财产5间北房3间配房院落1处(合款20万元),被告否认,原告亦无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均系再婚,经人介绍相识,依法登记结婚。原告带与前夫所生儿子和被告与前妻所生两个女儿一起共同生活多年,已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共同生活中,因琐事发生争吵在所难免。原告诉称夫妻感情破裂,无证据证实。被告不同意离婚,并有希望和好的诚意,以此并不能认定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夫妻间应经常沟通、互相体谅,互相尊重,珍惜夫妻感情。为了社会和谐、家庭和睦及孩子的健康成长,应以双方不离婚为宜,故原告的离婚之诉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王某与被告葛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惠民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海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