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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民初字第160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阳谷一品饲料有限公司与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阳谷一品饲料有限公司,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民初字第1603号原告:阳谷一品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阳谷县狮子楼街道办事处陈石村。法定代表人:孟宪富,经理。被告: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阳谷县景阳路84号。法定代表人:吴士合,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阳谷一品饲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阳谷一品饲料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阳谷一品饲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阳谷一品饲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99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丁业波二〇一五��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田丽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