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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瑶民一初字第0244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陈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瑶民一初字第02442号原告:陈某,女,1965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被告:黄某,男,1962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本院审理的原告陈某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陈某于2015年7月14日来我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的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杨友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史晶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