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南商初字第64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东阳市星宇工贸有限公司与吴福强、黄巧华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阳市星宇工贸有限公司,吴福强,黄巧华,东阳市富强电器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南商初字第643号原告:东阳市星宇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贾镇星。被告:吴福强。被告:黄巧华。被告:东阳市富强电器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福强。本院在审理原告东阳市星宇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吴福强、黄巧华、东阳市富强电器实业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东阳市星宇工贸有限公司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东阳市星宇工贸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1532元,已收取10766元,其中5383元由原告东阳市星宇工贸有限公司负担,5383元退还原告东阳市星宇工贸有限公司。审 判 长 厉 磊代理审判员 朱晓婷人民陪审员 吴锡清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杜 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