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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阳新执终字第00173-2-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与姜礼彬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阳新执终字第00173-2-9号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与姜礼彬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17日作出的(2012)鄂阳新民初字第016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姜礼彬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退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所有的位于阳新县兴国镇山川台车站路1号六层宿舍楼的五楼房屋一套。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姜礼彬去向不明,申请执行人至今未提供阳新县兴国镇山川台车站路1号六层宿舍楼的五楼房屋的具体位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鄂阳新执字第0017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申请执行人提供可供执行的线索,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间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程时龙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