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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民一(民)初字第493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邹冰玉与沃尔玛华东百货有限公司上海江桥分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冰玉,沃尔玛华东百货有限公司上海江桥分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一(民)初字第4933号原告邹冰玉。被告沃尔玛华东百货有限公司上海江桥分店,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负责人阙文雄,该店经理。委托代理人杜利民。本院受理的原告邹冰玉诉被告沃尔玛华东百货有限公司上海江桥分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审理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冰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沃尔玛华东百货有限公司上海江桥分店负担(该款已当庭给付原告邹冰玉)。代理审判员  钱宏兴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余冠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