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中民终字第0138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相文红与陈启新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相文红,陈启新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中民终字第0138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相文红,肉品分割工人。委托代理人周海清,江苏淮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启新,自由职业者。委托代理人徐毅成,江苏宗泽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相文红与被上诉人陈启新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5日作出(2015)浦民初字第00759号民事判决,相文红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6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相文红以将另案诉讼为由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相文红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相文红撤回上诉。上诉案件受理费414元,减半收取207元,由上诉人相文红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蒋其文代理审判员 田 庚代理审判员 王政霞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柏娟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