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黄执民字第1070-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岩支行与王灵辉、彭燕燕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岩支行,王灵辉,彭燕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黄执民字第1070-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岩支行。负责人:童辉。被执行人:王灵辉。被执行人:彭燕燕。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台黄商重字第1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4月29日向被执行人王灵辉、彭燕燕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灵辉、彭燕燕返还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岩支行借款本金180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息,赔偿律师代理费70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21668元,被执行人王灵辉、彭燕燕负连带责任。但上述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王灵辉所有的坐落在台州市椒江区城市港湾A区2幢一单元502室的房产及坐落在台州市椒江区城市港湾A区2幢06号车库一间,现因执行需要,对上述房产及车库依法进行拍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王灵辉所有的坐落在台州市椒江区城市港湾A区2幢一单元502室的房产[台房权证椒字第××,椒国用(2013)002748)及坐落在台州市椒江区城市港湾A区2幢06号车库一间(台房权证椒字第××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林威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陈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