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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江汾民初字第0063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刘爱与李忠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爱,李忠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江汾民初字第00637号原告刘爱。被告李忠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爱诉被告李忠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爱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爱负担。审判员  姚松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潘 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