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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福法民三初字第139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莲花山支行与杨先良,陈启英,杨深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莲花山支行,杨先良,杨深华,陈启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民三初字第1399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莲花山支行,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红荔西路市住宅局办公楼。代表人刘国立,行长。委托代理人赵兵,广东惠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彦锐,广东惠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杨先良,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被告杨深华,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被告陈启英,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诉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法定期间内不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    泽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钟文灏(代)第2页共2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