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邮民诉保字第0010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郭桂龙与王兆龙、王兆标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郭桂龙,王兆龙,王兆标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邮民诉保字第00107号申请人郭桂龙。委托代理人展兴干,江苏日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王兆龙。被申请人王兆标。申请人郭桂龙与被申请人王兆龙、王兆标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价值350000元的财产,并已向法院提供了相应的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诉前保全担保���郭桂龙、金传珍所有的位于高邮市卸甲镇黄渡村黄家组的房产,查封金额为350000元。二、冻结被申请人王兆龙、王兆标所有的银行存款合计人民币350000元,如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措施。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连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厉爱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