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灞执字第0059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安某某与某某(西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某某,某某(西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灞执字第00591号申请执行人安某某,男。被执行人某某(西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安某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西中民二终字第0022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某某(西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更换入户门的费用1300元、修补墙面的费用200元、一审案件受理费35元、二审受理费35元,共计157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做工作,被执行人某某(西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将案件款1570元交到本院,现已将案件款1570元全部发还给申请执行人安某某,且被执行人已将执行费50元交纳本院,故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西中民二终字第0022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温育东代理审判员 胡继栋代理审判员 李 全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