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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绍柯执民字第3896-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13

案件名称

张林江与朱云良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绍柯执民字第3896-2号申请执行人:张林江。被执行人:朱云良。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绍柯商初字第166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0月3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委托绍兴大统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朱云良持有的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89843股股权进行评估,司法处置价为479492元[详见绍统评报字(2015)第109号资产评估报告书]。之后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以上述处置价为拍卖保留价进行拍卖。2015年6月19日,买受人陈国栋以651492元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朱云良持有的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89843股股权[详见绍统评报字(2015)第109号资产评估报告书]归买受人陈国栋(身份证号码:××)所有,其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陈国栋起转移。二、买受人陈国栋可持本裁定到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财产管理机构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戴张奎审判员  章亚伟审判员  周 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丁卿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