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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苏审二民申字第084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01-31

案件名称

高和成与大丰市宝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高和成,大丰市宝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苏审二民申字第084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高和成。委托代理人:秦永鉴,江苏陈爱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大丰市宝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大丰市高新技术区。法定代表人:沈桀,该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高和成因与被申请人大丰市宝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年10月25日作出的(2013)盐民终字第12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高和成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俞灌南代理审判员  郭 群代理审判员  徐 智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周 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