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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亚执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宪波与田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三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宪波,田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三亚执字第6号申请执行人孟宪波,男,1956年8月24日出生。被执行人田琳,女,1963年12月14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琼民一终字第66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的孟宪波申请执行田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根据本院的报告财产令,向本院提供其财产状况为:���迪A6小汽车一部、丰田RAV4越野车一部、三亚海发实业有限公司80%的股权、三亚鼎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50%的股权。申请执行人申请对上述财产进行查封。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查封被执行人上述财产的理由充分,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田琳名下的奥迪A6小汽车一部及丰田RAV4越野车一部。查封期限为二年。二、查封田琳持有的三亚海发实业有限公司80%的股权及三亚鼎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50%的股权。查封期限为三年。在上述财产查封期限届满前,申请执行人若需续封,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肖传义审判员  左家锋审判员  梁志鹏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吕 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