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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易民初字第107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大同市金岳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秦长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易县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同市金岳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秦长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易县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易民初字第1074号原告大同市金岳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大同市法定代表人:刘颜荣,该公司经理。被告秦长江,男,1971年3月28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保定市易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易县支公司地址:易县法定代表人王雷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元华,女,该公司职员。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中心支公司地址:山西省大同市法定代表人陈世珍,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于振东,男,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李霄峰,男,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大同市金岳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秦长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易县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原告大同市金岳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主体错误,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大同市金岳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同市金岳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2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大同市金岳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长  高文章审判员  李文帅审判员  冯鲲鹏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薛咏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