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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奈法执字第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王超与赵永学民间借贷纠纷中止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超,赵永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奈法执字第201号申请执行人王超,女,40岁,满族,个体。被执行人赵永学,男,42岁,汉族,个体。本院在执行王超申请执行赵永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赵永学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王超申请执行赵永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白音那木拉审判员 邓 云 平审判员 孔 德 志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宋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