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秀民初字第48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桂林阳朔古榕山庄娱乐有限公司与广西漓江数字化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桂林阳朔古榕山庄娱乐有限公司,广西漓江数字化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秀民初字第483号原告:桂林阳朔古榕山庄娱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毛江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卢宁华,广西五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西漓江数字化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强。本院在审理原告桂林阳朔古榕山庄娱乐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漓江数字化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桂林阳朔古榕山庄娱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294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264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恒志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康 洁第1页共2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