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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灵民初字第0182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郑玉梅与孙加兰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玉梅,孙加兰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初字第01820号原告:郑玉梅,女,1962年12月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居民,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委托代理人:胡新贵,灵璧县虞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加兰,女,1934年6月9日出生,汉族,文盲,居民,住安徽省灵璧县。委托代理人:朱春,安徽杜文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郑玉梅与被告孙加兰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郑玉梅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玉梅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玉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原告郑玉梅自愿负担。审判员  刘雪梅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 祥附:本案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