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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执字第41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郑育飞与北京广德腾盛超市有限公司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育飞,北京广德腾盛超市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执字第411号申请执行人郑育飞,男,1990年1月17日出生。被执行人北京广德腾盛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鲁谷新岚附属公建及设备层128号。法定代表人袁志高,经理。申请执行人郑育飞与被执行人北京广德腾盛超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德腾盛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石民初字第8550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广德腾盛公司支付各项费用共计47520元及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2015年1月30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依法扣划广德腾盛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253元,按照4.06%的发还比例计算,应发还郑育飞人民币1931元,现案款已发还完毕。另查明,广德腾盛公司无其他银行存款、无登记房产、无登记机动车,现已停止经营。郑育飞不能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石民初字第855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人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崔 凯审 判 员  张凤利代理审判员  景 润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闫 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