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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船民二初字第20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李铁山与刘志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铁山,刘志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船民二初字第204号原告:李铁山,男,汉族,出租车司机,住吉林市昌邑区。被告:刘志伟,男,汉族,出租车司机,住吉林市船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铁山与被告刘志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铁山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铁山申请撤回起诉,确系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铁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00元由原告李铁山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付立杰审 判 员  李慧媛审 判 员  侯利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孙翀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