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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韶中法刑一终字第13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罗某盗伐林木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韶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罗某

案由

盗伐林木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韶中法刑一终字第136号原公诉机关广东省南雄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罗某,男,汉族,1963年2月20日出生,小学文化,农民。2015年3月20日因涉嫌犯盗伐林木罪被刑事拘留,次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雄市看守所。广东省南雄市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南雄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罗某犯盗伐林木罪,于2015年6月1日作出(2015)韶雄法刑初字第67号刑事判决,以盗伐林木罪判处被告人罗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罗某不服,以原判对其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罗某于2015年7月13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支持。上诉人罗某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罗某撤回上诉。广东省南雄市人民法院(2015)韶雄法刑初字第67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上诉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林 兵审 判 员  李飞洲代理审判员  张怡婷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侦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