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景执恢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景宁畲族自县治英川镇人民政府与毛连平、姜昌兰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宁畲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景宁畲族自县治英川镇人民政府,毛连平,姜昌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丽景执恢字第70号申请执行人景宁畲族自县治英川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景宁畲族自治县法定代表人张文涛,系景宁××自治县××人民政府镇长。委托代理人林珍珍,系景宁××自治县××人民政府干部。被执行人毛连平。被执行人姜昌兰。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计生征字(2000)第2号征收计划外生育费决定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14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毛连平、姜昌兰在(2015)丽景执恢字第70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毛连平、姜昌兰银行存款人民币10000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沈毅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毛萍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