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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民初字第584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陈丽萍与黄其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丽萍,黄其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5847号原告陈丽萍,女,1984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委托代理人唐培元,惠安县惠中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黄其南,男,1973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本院于2015年7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陈丽萍与被告黄其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陈丽萍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拟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丽萍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陈丽萍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高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细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