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普民一(民)初字第395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7-04-05
案件名称
上海黄浦区大众养老院与刘宝珠、刘杨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黄浦区大众养老院,刘宝珠,刘杨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普民一(民)初字第3954号原告上海黄浦区大众养老院,住所地上海松江区申南二路XXX号。法定代表人陆晓茸,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煜超。委托代理人万能,上海一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宝珠,男,1947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蚌埠市。被告刘杨,女,1976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委托代理人孙根才(居委会推荐),男,1956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两名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为荣,上海双友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黄浦区大众养老院与被告刘宝珠、刘杨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黄浦区大众养老院于2015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上海黄浦区大众养老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8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40元,由原告上海黄浦区大众养老院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 庆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朱慧琴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