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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民初字第0243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天民初字第02436号原告王某某。被告杨某。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阳强强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于2015年7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及被告杨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14年1月4日相识,2014年2月14日登记结婚。婚前恋爱时间短暂,缺乏必要的了解,实则个性针锋相对,婚后不但未能顺利地培养夫妻感情,反而事事纠缠。因多次原告忍让无果,反令矛盾升级,不同选择带来互相伤害。现已分居。现原被告双方无共同财产、未育子女,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解除婚姻关系。被告杨某辩称,被告不同意调解离婚。被告不知道原告所说的性格不合是指什么,原、被告结婚前认识时间比较短,只有四十多天。过年的时候吵架导致了矛盾,因为被告在原告家过年哭,所以原告一直责怪被告。原告从过年到2015年3月25日差不多一个月的时间都没有在家睡觉,被告尝试与原告沟通都失败了。被告拎包去云南旅行了十天,回来后,原告就铁了心要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杨某于2014年1月通过手机社交软件相识,并于2014年2月14日在长沙市天心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几个月感情尚可,过年时双方吵架导致了矛盾,沟通无果后,双方分居,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离婚。上述事实,有双方身份证、结婚证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等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系通过手机社交软件相识,自由恋爱后缔结婚姻,婚后感情尚可,因为争吵发生矛盾,致使夫妻感情出现问题。本院认为,婚姻是需要夫妻双方共同经营和逐渐磨合的,日常家庭生活中的偶尔争吵和冲突在所难免,只要原、被告双方能以诚相待、加强沟通、换位思考、互敬互谅,本着共同经营婚姻家庭生活的愿望,和睦相处,夫妻关系仍有和好的可能。原告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原、被告双方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于原告要求解除与被告婚姻关系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鉴于原、被告夫妻感情仍未完全破裂,故对夫妻共同财产、债权债务问题,本案不作认定和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王某某要求与被告杨某离婚,不予准许。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阳强强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杜健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