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利州执字第140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邓元杰申请执行唐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元杰,唐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广利州执字第1409号申请执行人:邓元杰,男,汉族。被执行人:唐怀,男,汉族。本院(2015)广利州民初字第310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唐怀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唐怀的银行存款900元(本金850元、执行费5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合法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斌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程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