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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1080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04-09

案件名称

蔡芳与张海燕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芳,张海燕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10804号原告蔡芳,女,1976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张海燕,女,1980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蔡芳诉被告张海燕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蔡芳因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请,未与有关法律相悖,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芳撤回对被告张海燕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蔡芳负担。审判员  苏吾德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亚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