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顺法刑初字第187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黄提奋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佛顺法刑初字第1873号公诉机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男,1965年7月2日出生,汉族,务农,户籍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11日被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7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顺检公诉局刑诉[2015]17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沈晓凡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5年2月20日9时许,被告人黄某去到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海凌财源大街50号,乘屋内无人之机,进入其舅母被害人曾某(84岁)房某,盗窃了曾某的一本存折及一枚私章。2015年2月23日、24日,黄某先后两次携带盗得存折及私章去到佛山市顺德区农商银行杏坛镇新联分理处柜台,提取了账户内的存款合共人民币8500元,盗得存折、私章已起回并发还被害人,盗得现金无法起回。案发后,被告人已赔偿被害人全部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公诉机关提交了下列证据予以证明:抓获经过;被告人黄某的供述及指认笔录;被害人曾某的报案陈述及辨认笔录;被告人黄某的户籍材料;帐户交易明细、取款凭证;赔偿材料;搜查笔录及扣押、发还、处理物品清单;暂不收押通知书;诊断证明书;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黄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黄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及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某犯盗窃罪,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已赔偿被害人全部损失,并获得被害人谅解,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海强人民陪审员 尤惠璇人民陪审员 钟玲芝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婵娟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