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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聊东执字第1834-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XX桌、王海力与吴冬冬、聂树旺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桌,王海力,吴冬冬,聂树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聊东执字第1834-3号申请执行人XX桌,男。申请执行人王海力,女。被执行人吴冬冬,男。被执行人聂树旺,男。本院以(2013)聊东民保字第104号民事裁定书扣押了被执行人聂树旺的冀A×××××号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一辆,并责令被执行人于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将扣押的被执行人聂树旺名下的的冀A×××××号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一辆委托拍卖后,经过一次拍卖流拍。申请执行人XX桌、王海力不申请再行拍卖,也拒绝接受以物抵债,应解除扣押,将该车辆退还给被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聂树旺的冀A×××××号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一辆的扣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于敬斌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会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