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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市商初字第5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北京康基嘉华净水科技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与胡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康基嘉华净水科技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胡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市商初字第527-1号原告北京康基嘉华净水科技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代表人关广雨,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伊桂华,女,该单位人事部经理,住济南市。被告胡嘉,女,1972年7月19日生,汉族,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康基嘉华净水科技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诉被告胡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康基嘉华净水科技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康基嘉华净水科技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康基嘉华净水科技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康基嘉华净水科技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赵忆泉审 判 员  许 毅人民陪审员  查 珩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胡 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