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商)初字第1076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北京路新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北京好利捷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路新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北京好利捷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商)初字第10763号原告北京路新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法定代表人何滨,董事长。被告北京好利捷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定泗路8号。法定代表人王宝琳,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路新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好利捷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路新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路新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路新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千九百零八元,由原告北京路新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王筠韬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