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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安执行字第138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钟廷寿与钟奶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廷寿,钟奶城,钟奶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安执行字第1382号申请执行人钟廷寿,男,1979年11月24日出生,畲族,住福安市。被执行人钟奶城,男,1965年5月7日出生,畲族,住福安市。被执行人钟奶祥,男,畲族,住福安市。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安民初字第111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7月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钟奶城名下的座落于福安市花园路中段久添楼x层x号房产进行了查封。2015年7月13日,申请人与被执行人钟奶城经自愿协商达成一致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延期至2016年1月30日还款。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安民初字第111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被执行人违反和解协议不能完全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曦审 判 员  刘瑞方代理审判员  苏锦玲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姗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