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玉民初字第221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焦金玉与张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金玉,张兴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玉民初字第2213号原告:焦金玉。被告:张兴。本院受理原告焦金玉与被告张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焦金玉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讼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金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焦金玉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志全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冯宏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