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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刑初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徐某某、王文成诈骗案的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甲,王文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江刑初字第35号公诉机关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某甲,女,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市。居住地:山东省临沂市。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5年4月5日被江源区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同年4月9日被执行江源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5年4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被告人王文成,男,汉族,高中文化,原系白山市陶瓷厂劳资科负责人。户籍所在地:白山市浑江区。2014年11月28日被江源区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5万。2015年3月18日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江源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现羁押于白山市江源区看守所。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检察院以白江检公诉刑诉(2015)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甲、王文成犯诈骗罪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源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亚威、代理检察员李欣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甲、王文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江源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甲与王文成于2005年合谋,利用王文成系原白山市陶瓷厂留守人员的职务便利,通过购买户口、修改实际年龄,由王文成制作虚假档案等方式,使徐某乙提前退休,骗取了国家养老金90019.32元。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上述事实所列举的证据有:被告人徐某甲、王文成供述,白山市社会保险金徐某乙养老保险发放明细表、中国银行徐某乙退休金银行账户明细表、徐某乙集体所有制招工审批表、徐某乙退休审批表、户籍信息、江源区公安局说明、刑事裁定书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某甲、王文成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另庭审时公诉机关认定徐某甲系自首。被告人徐某甲、王文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徐某甲与王文成于2005年合谋,利用王文成系原白山市陶瓷厂留守人员的职务便利,通过购买户口、修改实际年龄,由王文成制作虚假档案等方式,使徐某乙提前退休,骗取了国家养老金90019.32元。认定上述事实由经庭审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集体所有制招工审批表、退休审批表证实:被告人徐某甲以徐某乙(出生日期显示为1955年7月19日)的名义于2005年11月份办理了退休。2、个人社保信息明细表、退休金明细表、徐某乙中国银行退休金账户明细证实:从被告人徐某甲办理退休开始领取退休金至2014年7月止徐某乙共领取退休金90019.32元。3、常住人口数据查询信息及江源区公安局户政管理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江源区公安局发现姓名为徐某乙的户籍信息与原户籍信息不符,根据有关规定将徐某乙的户口予以注销。原户籍信息体现徐某乙原名徐某甲,身份证号码为220602196904110047。4、常住人口数据查询信息证实:被告人徐某甲于1969年4月11日出生,犯罪时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5、在逃人员信息表证实:江源区人民检察院因徐某乙涉嫌贪污于2014年12月3日对其网上追逃。6、迁出报告书及准予迁入证明证实:被告人徐某甲户口于2013年8月从八道江区(现白山市浑江区)通沟街迁往河南省信阳市。7、刑事裁定书证实:被告人王文成因犯诈骗罪于2014年11月28日被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5万元。因王文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8日作出裁定维持了一审判决结果。另证实王文成于2014年7月3日被刑事拘留。8、存款凭证证实:2015年4月7日徐某乙(徐某甲)上缴全部赃款。9、被告人王文成供述证实:2005年徐某甲想办理提前退休问我能不能办,我通过韩连成给徐某甲买了个户口,并给徐某甲制作了集体所有制招工审批表及退休审批表,后来徐某乙就办理了退休。10、被告人徐某甲供述证实:2005年我找到我王文成想办个提前退休,我给了王文成2000元钱买了一个户口改名叫徐某乙,后来我到社保按的手印退休就办下来了。具体办理退休档案的制作过程我不清楚。被告人徐某甲、王文成的供述结合江源区公安局户政管理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可以证实:2005年徐某甲找到王文成通过购买户口修改年龄办理提前退休的事实;被告人王文成供述结合集体所有制招工审批表、退休审批表可以证实王文成填写虚假招工表及退休档案为徐某甲具体办理提前退休的事实。退休金明细表、徐某乙中国银行退休金账户明细证实:从被告人徐某甲办理退休开始领取退休金至2014年7月为止,徐某乙共骗取退休金90019.32元。综上,二被告人合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虚假手段,骗取退休金,数额巨大,应当以诈骗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王文成合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报年龄、制作虚假退休档案等方式,办理提前退休,骗取退休金,数额巨大,系共同犯罪,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被告人徐某甲能主动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主要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系自首,依法可对其减轻处罚;能主动上缴全部赃款,可酌定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文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系坦白,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文成本次犯罪系王文成因前诈骗罪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其在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与前诈骗罪实行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徐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先行羁押的5天〈2015年4月5日至2015年4月9日>,即自2015年7月14日起至2017年7月8日止)二、被告人王文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与原判刑罚六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3日起至2023年1月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张忠刚人民陪审员  代世春人民陪审员  孙桂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崔兆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