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义廿三里商初字第56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李积勇与朱子森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积勇,朱子森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廿三里商初字第567号原告:李积勇。委托代理人:郑文强,浙江纵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子森。委托代理人:张国华,方静梅,浙江现代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积勇与被告朱子森关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积勇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积勇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桂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97元,由原告李积勇负担。审判员 吴敬清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楼俊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