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增法民一初字第129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苏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增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增城区人民法院发文稿纸签发:核稿:主办单位:新塘人民法庭拟稿人:潘秀麟事由:离婚纠纷附件: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增法民一初字第1297号原告:苏某,住增城区。委托代理人:王锋,广东宏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住增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庭外协商和好为由,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苏某负担。审判员 潘秀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敏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