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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增法少民初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蔡某与蔡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增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甲,蔡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增法少民初字第81号原告:蔡某甲,住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法定代理人:温某,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赵钧,广东兆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某乙,住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某甲诉被告蔡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蔡某甲以需增加诉讼请求为由,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蔡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某甲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蔡某甲负担。审判员  陈丽红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秀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