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增法少民初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蔡某与蔡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增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甲,蔡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增法少民初字第81号原告:蔡某甲,住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法定代理人:温某,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赵钧,广东兆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某乙,住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某甲诉被告蔡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蔡某甲以需增加诉讼请求为由,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蔡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某甲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蔡某甲负担。审判员 陈丽红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秀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