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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綦法民初字第0461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成绍永与梁大伟、古约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绍永,梁大伟,古约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綦法民初字第04612号原告成绍永,男,1964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被告梁大伟,男,1983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被告古约利,女,1985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原告成绍永与被告梁大伟、古约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6月10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许朋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7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成绍永,被告梁大伟、古约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成绍永诉称,2011年4月19日,被告梁大伟向原告借款3万元,立下借条壹份,双方约定利息为每日万分之十五,被告梁大伟从2011年4月19日至2012年1月19日付了利息,之后就未支付利息了。借款时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二人共同偿还。故现起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3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2年1月20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本金还清为止。被告梁大伟辩称,借条属实,是我签的字。现同意归还借款本金3万元并支付利息。被告古约利辩称,不清楚被告梁大伟向原告借款事实,原告也没有找过我,借款属于被告梁大伟个人债务,与我无关,不是夫妻共同债务。我与梁大伟于2015年6月15日在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达成民事调解协议,协议离婚,并约定梁大伟的个人债务由梁大伟自己偿还。经审理查明,被告梁大伟为经营所需,于2011年4月19日向原告借款3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今借到成绍永的现金贰万元正,每天按万分之壹拾伍元支付中介费,下午借壹万元正,共计叁万元正”。原告向被告梁大伟现金支付了该借款30000元。另查明,二被告于2009年12月16日登记结婚,2015年6月15日在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上述事实,有《借条》、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明,并经当庭质证和本院审查属实,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借款人应当返还借款。借条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可随时要求被告梁大伟还款。现被告梁大伟同意返还借款,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梁大伟归还借款3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借条中约定每天按万分之壹拾伍元支付中介费,经本院查实,中介费实则就是约定的利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法律规定的上限,现原告主张从2012年1月20日起,以3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付利息至付清为止,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向被告梁大伟借款发生于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古约利无证据证明此债务在原告借款时明确约定为被告梁大伟个人债务,也未证明双方夫妻双方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第三人知道该约定。故对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梁大伟的借款,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二被告共同偿还。被告古约利辩称双方于2015年6月15日在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达成的民事调解书中约定以梁大伟名义所欠的夫妻共同债务由梁大伟负责偿还。该约定属于夫妻二人离婚时的内部约定,不能对抗债权人。被告古约利可在偿还夫妻共同债务后向被告梁大伟进行追偿。故二被告应当承担共同偿还原告债务的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梁大伟、古约利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偿还原告成绍永借款3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30000元为基数,从2012年1月2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本金付清为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75元,由被告梁大伟、古约利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代理审判员 许 朋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泽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