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秦执字第00646-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冯潇与冯少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潇,冯少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秦执字第00646-1号申请执行人冯潇,女。被执行人冯少珂,男。冯潇申请执行冯少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秦民初字第0057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判令:冯少珂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冯潇借款本金6000元,并支付利息(从2015年3月1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欠款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50元,由冯少珂承担。上述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60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本案执行费为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冯少珂银行存款或者扣留、提取其收入6100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喜君审判员 杨养荣审判员 郭云鹏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天增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2015)秦执字第00646号冯少珂:冯潇申请执行你(单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秦民初字第0057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下列义务:一、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6000元。二、承担案件受理费50元、本案执行费50元。开户银行:长安银行咸阳玉泉路支行户名: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账号:79642100050112011100012866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并可能将你(单位)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联系人:张天增电话:3334****地址:咸阳市渭阳西路陕科大西配楼秦都区人民法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