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猇亭民初字第0042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宜昌南玻硅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宜昌南玻硅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猇亭民初字第00423号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曹安公路4255号、4287号。法定代表人林凯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超,湖北楚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张雷,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宜昌南玻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猇亭区南玻路1号。法定代表人柯汉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明锋,宜昌南玻硅材料有限公司法务专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宜昌南玻硅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10元,减半收取1005元,由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田胜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