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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兰民初字第0057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王秀娥、刘玉红等与皮建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秀娥,刘玉红,司晗晗,司永豪,司永康,皮建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兰民初字第00572号原告王秀娥,女,1937年7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兰考县。系死者司红点之母。原告刘玉红,女,1984年11月22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司红点之妻。原告司晗晗,女,2007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司红点之女。法定代理人刘玉红,系司晗晗之母。原告司永豪,男,2009年2月19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司红点之女。法定代理人刘玉红,系司永豪之母。原告司永康,男,2010年4月4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司红点之长子。法定代理人刘玉红。系司永康之母。五原告委托代理人郭水朝,1964年4月27日生,汉族,农民,住兰考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皮建华,男,1976年6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兰考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秀娥等五人与被告皮建华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中,因为原告未按规定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李进良审 判 员  邵长波人民陪审员  程 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齐 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