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金商初字第00166-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张家港保税区齐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江苏彤天新材料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金商初字第00166-3号原告张家港保税区齐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保税区北京路国际消费品中心大楼105K室。法定代表人季小芹,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蒋波,江苏国之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彤天新材料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天山镇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夏荣贵。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家港保税区齐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彤天新材料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家港保税区齐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家港保税区齐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家港保税区齐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78元,保全费2270元,合计5148元,由原告张家港保税区齐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袁斌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